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、副省級城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(知識產權管理部門),局機關各部門,專利局各部門,商標局,局其他直屬單位、各社會團體,各有關單位:
為落實《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》,建立重點優(yōu)勢產業(yè)專利申請的集中審查制度,制定《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(試行)》,現(xiàn)予印發(fā)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特此通知。
國家知識產權局
2019年8月30日
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(試行)
第一條 為了落實《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》(國發(fā)〔2015〕71號)要求,支持培育核心專利,加快產業(yè)專利布局,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(zhàn)略實施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,服務創(chuàng)新驅動發(fā)展戰(zhàn)略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集中審查是指為了加強對專利申請組合整體技術的理解,提高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有效性,提升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,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申請人或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等提出的請求,圍繞同一項關鍵技術的專利申請組合集中進行審查的專利審查模式。
第三條 請求進行集中審查的專利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實質審查請求已生效且未開始審查的發(fā)明專利申請。對于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(fā)明專利的,該發(fā)明專利申請暫不納入集中審查范圍。
(二)涉及國家重點優(yōu)勢產業(yè),或對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。
(三)同一批次內申請數(shù)量不低于50件,且實質審查請求生效時間跨度不超過一年。
(四)未享受過優(yōu)先審查等其他審查政策。第四條提出集中審查的請求人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(yè)務管理部(下稱“審查業(yè)務管理部”)提交集中審查請求材料,材料中應詳細說明請求集中審查的具體理由,專利申請清單以及每一件專利申請與專利申請組合的對應關系,全部專利申請人的簽字或蓋章以及聯(lián)系人和聯(lián)系方式。專利申請清單同時還應當提交一份電子件。
第五條 專利申請集中審查工作由審查業(yè)務管理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部門單位(下稱“審查部門單位”)共同組織開展。
第六條 審查業(yè)務管理部負責集中審查工作的統(tǒng)籌與協(xié)調,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對集中審查請求進行受理、審核。
(二)綜合考慮申請人需求、案源審序和所屬技術領域的審查能力等因素,集中審查的啟動時間一般在實審生效已滿3個月后,并在案源系統(tǒng)中對集中審查案件進行標記。
(三)組織相關審查部門單位實施集中審查。
(四)其他需要統(tǒng)籌與協(xié)調的工作。
第七條 審查部門單位負責案件的集中審查,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成立集中審查工作管理小組,組織協(xié)調本部門單位的集中審查工作。
(二)組織審查質量高、經驗豐富、責任心強的優(yōu)秀審查員承擔集中審查工作。
(三)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技術說明會、會晤、調研、巡回審查等。
(四)其他與集中審查有關工作。
第八條 經審批同意進行集中審查的,專利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集中審查實施,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根據審查部門單位的要求,提供相關技術資料。
(二)積極配合審查部門單位提出的技術說明會、會晤、調研、巡回審查等。
(三)及時對集中審查開展過程中的問題、經驗、效果和價值等情況進行反饋。
(四)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。
第九條 正在實施集中審查的專利申請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審查業(yè)務管理部或審查部門單位可以終止同批次集中審查程序:
(一)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。
(二)申請人不履行本辦法第八條相關義務。
(三)在審查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。
(四)申請人主動提出終止集中審查程序。
(五)其他應終止集中審查程序的情形。
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(yè)務管理部負責解釋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信息來源:國知局官網
暫無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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